question-icon 探望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我不太清楚探望权到底有啥特点,它在法律上有啥特别的规定吗?我想了解一下,这样我能更清楚自己在行使探望权时的权利和义务。
展开 view-more
  • #探望权特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下面来详细阐述其法律特征。 首先,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比如,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那么父亲就拥有探望权,是该权利的主体。这一规定确保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和交流。 其次,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是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是天然存在的,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探望权不能被随意剥夺或限制,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如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体现了法律对亲子关系的保护和尊重。 再者,探望权的行使具有时间和方式的灵活性。探望的时间、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给予了父母双方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和孩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如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半天,或者在节假日进行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等。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家庭的具体需求。 最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直接抚养方的协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如果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不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比如,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这既保障了探望权的实现,又避免了对子女的不当影响。 综上所述,探望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人身属性、行使灵活以及需要协助等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共同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正常交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亲子关系的维护。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