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在商品房验房交付过程中,有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格外留意。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是开发商的交付资格问题。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要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购房者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当于房屋的“保修卡”,开发商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则会告知购房者房屋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两书,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空鼓等,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购房者在验房时,要仔细检查房屋的各个部位,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记录并要求开发商整改。 再者是面积差异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后是交付时间和相关费用问题。开发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费用方面,购房者要注意区分哪些是合理的收费项目,哪些是不合理的。例如,契税、维修基金等是合理的费用,但一些开发商可能会额外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购房者有权拒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