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电子合同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因其便捷性和高效性,被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然而,订立电子合同也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电子合同的订立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要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这两个条件。 其次是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时电子合同成立,但如果双方约定需要签订确认书,那么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成立。 再者是电子合同的主体身份确认问题。由于电子合同是通过网络订立的,双方可能并不直接见面,因此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来验证主体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另外,电子合同的履行和证据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履行电子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发生纠纷,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但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总之,订立电子合同虽然便捷,但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订立电子合同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障合同的安全和有效性。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电子数据,以备不时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