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与传真有哪些法律问题?

我最近在商务往来中,和合作方有用到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这些方式沟通和确认事项。但我不太清楚这些方式在法律上有啥规定和问题,比如它们的效力、证明力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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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面合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当今商务活动和日常交往中,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与传真都是常见的信息传递和协议达成的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们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意味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与传真都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它们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就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 在证明力方面,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特点。合同书通常是双方经过协商后专门拟定的正式文件,内容较为完整、规范,其证明力相对较强。因为它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信件作为一种传统的书面沟通方式,它往往能够反映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信件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书写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有涂改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信件内容清晰、明确地表达了双方的合意,并且有相关的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那么它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电报和电传是早期用于远距离通信的方式,它们以文字形式记录信息,也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电报和电传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通常会认可其证明力。不过,由于这些方式现在使用较少,其证明过程可能相对复杂一些,需要提供相关的电信部门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 传真也是一种常见的书面通信方式。它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需要快速传递文件的情况下。传真件具有原件的一些特征,但它毕竟是通过传真机传输的复印件,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对传真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提供传真件的一方可能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比如提供传真的发送记录、双方关于使用传真方式进行沟通的约定等。 此外,在保存和管理这些书面文件时,也需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为了确保其证明力,应当妥善保存原件,并尽量保留相关的辅助证据,如邮寄凭证、发送记录等。如果原件丢失或损坏,可能会给证明事实带来困难。 总之,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与传真在法律上都具有一定的效力和证明力,但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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