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有哪些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的复杂过程,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其中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清算或重整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为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接着,是破产申请和受理的问题。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当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然后,管理人的职责也十分重要。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多项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对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债务清偿方面,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最后,关于重整与和解。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则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立了重整与和解的章节,对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了明确。总之,企业破产涉及众多法律问题,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其他相关利益方,都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