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的重要法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申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需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部门会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后,申办人完成筹建,向受理申请的部门申请验收,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这些机构会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筹建后完成筹建,向受理申请的机构申请验收,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这是保障药品经营企业符合开办要求的重要程序。 其次是变更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换发方面,《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整改或不予换证。 最后是监督检查。发证机关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发证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作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如《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