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口头遗嘱有哪些法律知识?
我家里老人身体不太好,最近感觉情况不太乐观。老人之前有跟我们几个子女口头说过财产分配的事儿,但没立书面遗嘱。我想知道口头遗嘱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效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会不会之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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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简单来说,就是在情况很紧急的时候,没办法用其他方式立遗嘱,只能口头说出来的遗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首先,设立口头遗嘱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其来不及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比如,在突发的重大疾病急救过程中,当事人随时可能失去生命,此时就可以立口头遗嘱。 其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样不能作为见证人。比如,继承人的朋友、生意伙伴等可能与继承人存在利益关系,就不适合做见证人。 最后,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比如,老人在突发疾病住院急救时立了口头遗嘱,后来病情好转,能够写字或者进行录音录像,就应该重新以其他形式立遗嘱。 了解口头遗嘱的这些法律知识,对于保障遗嘱的效力和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要。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书面等更为稳定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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