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有哪些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通过法定的方式让渡给他人的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首先,知识产权转让具有私权交易性质。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私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就如同我们拥有一件物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其出售一样,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权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转让通常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等方式来实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订立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其次,知识产权转让具有权利主体变更的性质。在转让之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原权利人,其依法享有对该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一旦转让行为完成,权利主体就发生了变更,新的受让人成为了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原权利人则丧失了相应的权利。例如,在专利转让中,原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后,受让人就成为了新的专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专利权。《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再者,知识产权转让具有要式法律行为的性质。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转让通常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登记等。以商标转让为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说明商标转让不仅需要双方签订转让协议,还需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过核准公告,转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知识产权转让具有法律保护性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一方违反转让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法律也对知识产权转让的范围、期限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例如,在著作权转让中,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有助于规范著作权转让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转让具有私权交易、权利主体变更、要式法律行为和法律保护等法律性质。了解这些法律性质,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正确行使转让权利,以及受让人合法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