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书,法律对其是如何定性的?

我有个朋友欠了别人钱,我出于朋友情谊自愿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我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行为会被如何定性。我想了解清楚自己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心里才踏实,所以想问问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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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定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中,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书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法律对其的定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债务加入,指的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又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而保证则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当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书时,其可能会被定性为债务加入或者保证。如果承诺书的内容表明第三人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比如,承诺书中明确写着“本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等类似表述。一旦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就和债务人一样,对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履行债务。 如果承诺书的内容更倾向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才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保证。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务加入和保证都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关于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实践中,判断第三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需要综合考虑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出具的背景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例如,如果承诺书出具的背景是债务人经营困难,第三人出于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的目的而出具,且内容没有明确区分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承担责任,那么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如果承诺书是在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具,且有类似“当债务人不还钱时,我来还”的表述,则更倾向于认定为保证。 总之,第三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书的法律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准确判断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对于确定第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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