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可能没法按约定履行义务,我就想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我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哪些法律义务,比如需不需要通知对方之类的,很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违法了,想了解清楚实施不安抗辩权具体有什么法律义务。
展开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实施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举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不能仅凭主观臆断。例如,若主张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就需要提供对方财务报表、重大诉讼等相关证据。 其次是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义务是为了让对方知晓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事实,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止履行的原因、依据等信息。通过通知,对方可以提供适当担保或者证明自己有履行能力,从而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最后,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表明其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先履行方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实施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义务,以确保权利的合法行使,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