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食药监总局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解答?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重要法规,法制办和食药监总局的答问对于准确理解和执行该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分类管理是条例的基础内容。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条例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这种分类管理的依据和意义在于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既能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又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相关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其次,在医疗器械的生产环节,条例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条件有明确要求。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企业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这是为了确保企业有能力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再者,经营环节也有严格规定。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不需许可和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此外,对于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这是为了保障患者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法制办和食药监总局的答问,围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各个方面,从医疗器械的定义、分类,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都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和指引,对于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