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为什么会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因为建立微信群让大家抢红包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觉得挺奇怪的,抢红包不就是平常的娱乐嘛。我想了解一下,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抢红包行为就会被上升到犯罪层面呢,法律是怎么界定和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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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微信抢红包通常是一种娱乐活动,本身并不违法。 但如果利用这种看似正常的娱乐方式,制定用于盈利的规则,并通过抽头收银来获利,那么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普通娱乐转变为非法牟利的犯罪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当建立涉赌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定输赢,并按照输赢比例抽头获利时,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运筹赌博资金的组织赌博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比如有人建立微信群,规定发红包的人设定“雷”(比如某个数字),抢到红包金额尾数与“雷”相同的人要按照一定倍数返还给发红包的人,组织者从中抽成获利,这就属于这种情况。再如群主通过维持微信赌博群秩序获利,这也不是纯娱乐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组织地制定赌博规则并从中获利,一旦满足这些条件,看似普通的微信群抢红包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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