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厂做电池片和电池片设备供应商算竞业关系吗


一般来说,判断光伏厂做电池片和电池片设备供应商是否构成竞业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竞业关系通常是指双方在业务上存在竞争,会争夺相同的市场、客户等资源。 从法律规定角度,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光伏厂和电池片设备供应商竞业关系的明确法条,但可以参考认定竞业关系的一些通用要点。比如,看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如果二者经营范围有较多重合,那么存在竞业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若经营范围不同,但在实际经营中,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了相同或类似的经营项目,并且能举证证明,也可能被认定为有竞业关系。 从业务实际情况看,如果光伏厂的核心业务就是专注于生产光伏电池片,而电池片设备供应商主要是为各厂家提供生产电池片的设备,二者一个侧重于产品生产,一个侧重于提供生产设备,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不同,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构成竞业关系。然而,如果光伏厂不仅生产电池片,还开始涉足电池片设备供应领域,和电池片设备供应商去竞争相同的设备采购客户等资源,那么此时二者就可能构成竞业关系。 另外,如果涉及到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关系的认定还需考虑原单位和新单位是否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客户群,参与的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项目的重合度是否较高等因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对竞业关系认定的一些考量因素。 总之,光伏厂做电池片和电池片设备供应商是否为竞业关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相关概念: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关系:双方在业务经营中,存在争夺市场份额、客户群体等相互竞争的关系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