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个集团是竞争对手但子公司业务不同,跳槽这种情况算违反竞业限制吗?

我在一家集团子公司工作,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有个竞争对手集团下的子公司向我抛来橄榄枝,他们子公司业务和我现在所在子公司业务不一样。我很纠结要不要去,又担心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所以想知道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违反竞业限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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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这种情况下跳槽是否违反竞业限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明确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简单来说,就是限制劳动者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权益。 其次,看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你描述的情况中,虽然两个集团是竞争对手,但子公司业务不同。如果你的新工作与原单位不存在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且你不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的特定人员范围,或者未涉及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需要保护的内容,那么一般不算违反竞业限制。但如果虽然子公司业务不同,然而你在新单位的工作可能会间接获取或使用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你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的人员且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潜在竞争关系,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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