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只要签了就一定有效吗?
我所在的公司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我不确定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我日常工作似乎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而且协议里也没提补偿的事儿。我就想知道,像这样签了的竞业禁止协议是不是肯定就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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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并不是只要签了就一定有效,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才有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协议主体来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必须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就是说要有商业秘密的实际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重要前提。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日常工作以及工作职责中并不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核心技术,那么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该协议可能无效。 其次,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者,经济补偿方面也是关键。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最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总之,只有在满足主体适格、期限合理、有合理补偿以及范围恰当等多方面条件时,竞业禁止协议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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