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公司与原单位有业务往来会构成职务侵占吗?
我从原单位离职后自己开了家公司,现在原单位有个业务我这边能做,想跟原单位合作。但又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到底怎样才会构成职务侵占,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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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公司与原单位有业务往来这种情况,不一定就构成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变成自己的,而且数额比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定罪处罚。 如果离职后开新公司和原单位开展业务,整个过程都是遵循正常的商业规则,比如公平竞争、正常定价、没有利用原单位的机密信息等,那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比如从一家服装公司离职后开新公司,新公司和原单位在面料采购上正常竞争某供应商的合作机会,就没问题。 但要是存在下面这些情况,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一是利用原单位职务便利获取利益。比如在原单位是采购负责人,利用这个职位便利,让原单位高价从自己新开公司采购物资。二是使用原单位机密信息。像原单位的独特生产工艺、未公开客户名单等,用来和原单位做业务。三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原单位财物。比如虚构合作项目,让原单位付款给自己新公司。 相关概念: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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