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是先有父母还是先有子女呢?
我有点搞不清楚在法律层面,到底是先确定父母的身份还是先确定子女的身份。比如孩子出生后,是因为孩子存在所以确定了父母身份,还是父母本身就有成为父母的可能性所以才有了子女呢?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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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探讨“先有父母还是先有子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关系的形成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从自然生育的角度来看,通常是先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生育行为,才诞生了子女。而从法律层面来说,子女的出生是一个关键的法律事实。当子女出生时,基于这一事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依法产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父母子女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自子女出生那一刻起,父母对子女就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也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不能简单地说谁先谁后,但从法律关系形成的时间节点来看,子女出生这一事件是触发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起始点。 换个角度,如果是通过收养等法律行为来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先有收养的法律行为,然后才在法律上确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所以,总体而言,在法律上是基于子女的出生或者收养等特定法律行为,才正式确立了父母子女这一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简单地用先后顺序来绝对划分,因为两者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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