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得合同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变更。那么,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就是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合同是可以变更的。 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比如对合同的标的、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误解,从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例如,甲以为自己购买的是A型号的产品,结果合同中写的是B型号,这就是一种重大误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二种情形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比如,在市场上某商品的正常价格是100元,而一方以10元的价格将该商品卖给另一方,这种交易明显不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三种情形是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在卖二手车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乙基于错误的认识与甲签订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四种情形是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比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签订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胁迫下签订了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变更合同,这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中有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