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上限是怎样的?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是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合同,违约金上限的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民事合同中的违约金上限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呢?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解释,一般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因为甲违约给乙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而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是15万元,超过了损失的百分之三十(13万元),此时甲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 其次,在金融借贷领域,关于违约金上限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总之,违约金上限的规定不是绝对固定的一个数值,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实际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当遇到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