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在法律上参与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分别来详细解释。 首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法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像自然人一样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拥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对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例如,一家公司从注册登记完成那一刻起,就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拥有财产等。不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比如,一家专门从事教育服务的公司,一般不能去从事金融证券业务。 其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这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有所不同。法人通过其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使超出了法人章程的限制,法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参与民事活动至关重要。法人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进行活动,能够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