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下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诉讼保全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当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时,就可以考虑申请诉讼保全。 在申请条件方面,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强调了情况紧急和提供担保这两个重要条件。情况紧急意味着如果不马上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而提供担保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保全的范围,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就是说,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行为范围应该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关,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比如申请人请求赔偿10万元,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不应超过10万元。 在程序上,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系列的时间规定,保证了诉讼保全程序的高效性和及时性。 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保全裁定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