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审不服申请最高法院申诉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当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时,是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的,以下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概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所说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一些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也就是为对再审不服后进一步申诉提供了基础。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这条规定虽然看似是关于审限的规定,但其实它从侧面反映了再审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当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申诉到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也是严格按照这样的规范和程序来处理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 政诉讼领域同样赋予了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向上一级申诉的权利,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向最高法院申诉。
最后,对于刑事诉讼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的申诉也涵盖了对再审结果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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