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全面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诚信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欺诈对方当事人。 其次是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在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的具体履行规则。例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再者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除外。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还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这就是不安抗辩权。 最后,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也很重要。《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