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解除合同,但是又担心要承担违约责任。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自己可能会面临哪些责任,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合理避免,所以来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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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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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一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就是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解除合同,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卖方就需要按照合同把房子卖给买方。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可以负责修理、更换、重作等。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对方因违约直接遭受的损失,还要赔偿对方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比如,因为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将货物转卖赚取差价,这部分差价就是可得利益损失,卖方需要赔偿。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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