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时间去起诉,虽然仍然可以去法院立案,但一旦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原告就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一般来讲,“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患者拿到了医院存在过错的鉴定报告等。“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是指基于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客观情况,权利人在当时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例如,患者在治疗后出现了明显的、与治疗相关的不良反应,按照常理就应该意识到可能存在医疗问题。 不过,实践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情况较为复杂,诉讼时效的起算有时也存在争议。比如,有些医疗损害的后果可能不会立即显现,而是在一段时间后才逐渐表现出来。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患者在发现损害后果后,及时向医院提出了异议、进行协商等,还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以,在遇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患者一定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