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货物兼用该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我租了一批货物,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太清楚这种兼用的情况该怎么计算进项税额。之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也不太懂相关的税务法规,想知道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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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租入货物兼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租入货物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时,税务处理有其特定的规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包括租入的情况,虽然规定里说的是固定资产和不动产,但对于租入货物的情况,如果符合兼用的性质,在理解上也可以类比适用这个原则。 也就是说,当租入货物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同情形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不需要按照不同项目的销售额等比例进行划分。这是为了简化税务处理,减轻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例如,企业租入一批设备,既用于生产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产品,又用于一些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那么该批设备租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确保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并且业务真实发生,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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