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该怎么抵扣?

我公司有一些进项税额,很难明确划分它们具体的用途,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抵扣。我担心抵扣方法不对会引发税务风险,也不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在这种无法划分用途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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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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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遇到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时,该如何抵扣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这里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个公式。首先,“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就是你在当月那些没办法说清楚具体用在哪个项目上的所有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就是你当月销售那些免税产品或者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总和。“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就是你当月所有销售和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总和。 举个例子,假如一家公司当月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是10万元,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是20万元,当月全部销售额是100万元。那么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10×(20÷100) = 2万元,也就是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10 - 2 = 8万元。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总之,对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要依据上述规定准确计算可抵扣的部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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