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还不上钱的时候,用抵押的房子卖了还钱,抵押权人可以先拿到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这就明确了房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基础。
在优先受偿的范围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过,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根据《民法典》第 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如果抵押房屋在抵押前已经出租,并且租赁关系合法有效,那么即使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也不能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此外,如果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等的合法权益。
总之,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