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认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抵押合同的事情,合同里好像有类似流质条款的内容。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条款算流质条款,也不知道这种条款有没有效力。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流质条款认定以及效力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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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通俗来讲,就是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担保物就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同时约定如果到期还不上钱,房子就直接归李四,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流质条款。 从认定角度来看,判断一个条款是否为流质条款,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就约定担保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的内容。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债务还没到该还的时候,就有了这样的归属约定。 关于流质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流质条款是无效的。但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担保合同都无效,只是关于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这部分约定无效。债权人不能依据流质条款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仍然可以依法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担保物进行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可能由于一时的困境无法按时偿债,但担保物的实际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债权金额。如果允许流质条款生效,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债务人的困境获取不当利益,对债务人不公平。所以法律通过否定流质条款的效力,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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