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公司原有股东在股权对外转让时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场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这里所说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作出不同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章程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章程来执行。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此外,如果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总之,在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而设立的。股东们需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