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权。但最近对方说要向法院申请中止我的探望权,我很担心。我想知道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依法中止探望权呢?我好注意避免这些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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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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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过,当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 首先,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比如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这些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孩子的免疫力相对较弱,探望权人在患病期间进行探望,很容易将疾病传染给孩子,从而严重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中止探望权。 其次,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或虐待行为。如果探望权人在探望过程中对孩子有打骂、体罚等暴力行为,或者存在长期的虐待情况,会给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孩子可能会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问题,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会考虑中止其探望权。 再者,探望权人存在吸毒、酗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吸毒、酗酒不仅会对探望权人的自身健康造成损害,还可能在探望孩子时因处于不良状态而无法保障孩子的安全,或者给孩子树立不良的榜样,影响孩子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探望权被中止。 另外,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例如,教唆孩子偷窃、说谎,引诱孩子接触不良场所等,这会对孩子的品德和行为发展产生负面的引导,不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总之,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中止探望权时,会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考量因素。当出现上述法定事由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决。而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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