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主罚和附加罚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行政法相关知识,看到行政主罚和附加罚这两个概念,不太理解它们具体有啥区别。比如在实际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怎么判断是主罚还是附加罚,它们在适用上有什么不同呢?希望懂的人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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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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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罚和附加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两种不同类型,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行政主罚是对违法行为适用的主要处罚方式,能够独立适用,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直接的制裁。而附加罚则是补充主罚适用的处罚方式,通常不能单独适用,是在主罚的基础上起到进一步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从种类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主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而附加罚一般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比如,当商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时,责令停产停业就是主罚,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附加罚。 在适用规则上,主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附加罚一起适用。例如,对某企业的违规行为,可以仅作出罚款的主罚,也可以在罚款的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这一附加罚。而附加罚通常是配合主罚使用,很少单独使用。 在处罚力度上,主罚一般力度较大,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如吊销许可证件会使当事人失去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附加罚相对主罚而言,力度稍小,但同样能对当事人起到惩戒作用,如没收违法所得是剥夺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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