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口头遗嘱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家里老人想立个口头遗嘱,把财产分配一下。但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口头遗嘱有啥特殊要求,不知道老人这么立遗嘱有没有效力,会不会之后有纠纷,想了解下法律对口头遗嘱具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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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法律对口头遗嘱的特殊规定。 首先,口头遗嘱的设立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其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整个过程中起到证明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作用。这是为了避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被他人胁迫等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再次,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这是因为口头遗嘱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遗嘱形式,一旦紧急情况消失,遗嘱人就应该采用更稳定、更可靠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口头遗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操作,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同时,见证人的选择也至关重要,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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