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有哪些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邻居之间在使用自己房子和土地等不动产时,不能影响到对方正常使用他们的不动产。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一原则为处理相邻关系提供了总体的指导思想,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不能只为了自己方便而损害他人。 关于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比如,上游的邻居不能截断水流,影响下游邻居的正常用水。 在通行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邻居家只有通过你家土地才能正常出入,你就需要提供通行便利。 对于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同时,施工的一方也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通风、采光和日照方面,《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邻居新建的建筑物影响了你家的采光,你可以依法要求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当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首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