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我经营着一家酒类企业,在做广告和业务宣传方面投入了不少费用。但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这些费用的支出、扣除等方面有啥规定,担心一不小心就违规了,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情况,避免后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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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酒类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对于酒类企业而言,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提升品牌知名度,与取得收入是相关的,所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扣除。 然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明确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酒类制造企业并不在这个优惠政策范围内。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某酒类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那么当年只能扣除1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在以后年度符合条件时再进行扣除。 所以,酒类企业在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和核算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准确计算可扣除金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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