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到一起案件,警方让我做辨认笔录。我不太清楚辨认笔录到底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其效力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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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指在刑事或其他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辨认时所作的记录。简单来说,就是把辨认的过程和结果用文字记录下来。 辨认笔录在法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被盗物品的辨认笔录,能够确认物品的特征和归属,从而为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这是为了保证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辨认人之间相互影响。 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在辨认过程中,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辨认笔录只有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辨认笔录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比如没有个别进行辨认、辨认对象没有混杂等,可能会影响其证据效力,甚至可能被排除。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如果辨认笔录是在辨认人见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才制作的,这种辨认笔录可能就无法被法庭采纳。 总之,辨认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制作,才能保证其合法有效,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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