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违约金的限额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违约金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款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同时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意味着,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那么,怎样才算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呢?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此解释主要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房屋租赁纠纷中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例如,房东因租客提前退租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可能包括寻找新租客期间的租金损失、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等费用。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远高于这些实际损失,租客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反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房东的实际损失,房东也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 此外,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还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比如,如果租客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提前退租,其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可能会更倾向于降低违约金数额。而如果租客是恶意违约,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以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总之,在房屋租赁中,违约金的限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