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哪些特殊要求?


在探讨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特殊要求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发起人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首先,关于发起人的人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沟通与决策效率,同时便于相关部门对公司设立进行监管。比如,若发起人人数过少,可能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开展公司业务;而人数过多,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复杂,增加公司设立的难度和成本。 其次,发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一般来说,发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要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此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例如,国家公务员等公职人员,由于其身份和职责的特殊性,不允许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 再者,发起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责任规定,旨在约束发起人的行为,保障公司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发起人在认购股份方面也有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要求确保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投入和责任,增强了发起人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责任感,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