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呢?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听说了代位权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如果我要行使代位权的话,法律规定需要满足哪些要件代位权才会成立?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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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代位权成立需要满足的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真实、有效的债权。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有借条等证据能证明这笔借款关系,这就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例如,乙欠甲钱已到期,丙又欠乙钱也已到期,但乙既不向甲还钱,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丙追讨欠款,这就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比如,甲急需乙还钱来偿还自己的债务,但由于乙怠于向丙追款,使得甲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这就对甲造成了损害。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例如,甲对乙的债权是1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是15万元,那么甲行使代位权时,最多只能要求丙偿还10万元。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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