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存在哪些法律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借贷关系的稳定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密切相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间借贷担保人存在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经过法律程序,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比如,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起诉、强制执行等程序,在确认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才能找一般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其次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种保证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就是说,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这笔钱。《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明确且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都需要谨慎对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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