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离职或者不辞而别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在探讨入职后离职或者不辞而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离职”和“不辞而别”的概念。“离职”通常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结束劳动关系。而“不辞而别”则是劳动者未履行任何告知或交接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对于正常离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时间到达后离职,就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然而,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也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这种行为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为招聘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因该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为完成该劳动者未完成的工作而额外支付的费用等。 此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条款,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辞而别,那么劳动者可能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外,劳动者不辞而别还可能影响自身的权益。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劳动者旷工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进而影响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对劳动者日后的就业和社保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这种不良记录还可能被用人单位反馈到行业内,影响劳动者的职业声誉和未来的职业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者无论是选择离职还是不辞而别,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按照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好相关的离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