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我家里有个亲戚,精神状态不太好,有时候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有时候又能部分辨认。我想了解下,像这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在法律上会有怎样的规定呢?比如他们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需不需要监护人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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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主要涉及到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一些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无法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需要为他们设立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典》规定了监护的设立方式,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等。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如果对某人是否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的医学鉴定等证据来作出判决。当该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恢复时,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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