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是怎样定义的?
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精神病人是如何界定的。因为身边好像有人行为不太正常,但不确定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我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以及这在法律上有什么特殊意义,比如涉及到责任承担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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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意义上,精神病人指的是患有精神障碍,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大脑功能出现问题,使得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思考、感受和行动。 从法律判定标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对于精神病人的判定,关键在于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 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其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来确定。 此外,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如果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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