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遗漏第三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参与了一场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发现好像遗漏了和案件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后续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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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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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第三人指的是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关于民事诉讼遗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如果在诉讼中遗漏了第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一审程序中遗漏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以原诉讼的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其权利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来保障。 要是遗漏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发回重审可以保障其参与诉讼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此外,若案件已经生效,遗漏第三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案外人可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依职权再审。这是为了纠正可能因遗漏第三人而导致的错误判决,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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