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是在涉及监护问题时的一个重要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监护人。监护人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居委会就可以介入指定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是有一定流程的。一般来说,居委会会先对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比如其生活状况、与潜在监护人的关系等。然后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进行筛选。这些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就是说,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监护人的经济状况、道德品质、与被监护人的感情等,以确保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都能得到良好的保障。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是有救济途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通过法律程序来重新确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