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公司的资金随意被股东挪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其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由于股东的唯一性,缺乏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所以法律要求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时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