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保险理赔时听说了代位求偿权这个词,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代位求偿权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又有哪些限制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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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一方(通常是保险公司)代替另一方(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从法律概念角度来看,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移制度。它保障了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也避免了责任人逃避赔偿责任。 在保险领域,代位求偿权应用较为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先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去要求赔偿。 比如,张三的车被李四撞了,张三的车有车损险,保险公司先给张三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之后,保险公司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代位求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其次,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非保险领域,比如在担保中也可能存在代位求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其实也是一种代位求偿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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