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保险理赔的时候,听说了代位求偿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我国法律对于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实际情况中是如何应用的,比如我遇到保险事故,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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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标的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遭受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权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规定,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同时也保证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车辆负全责,而我方车辆购买了车损险,我方保险公司在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后,就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或车主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保险人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且要在合理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代位求偿。同时,被保险人也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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