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当时没办理正规手续,现在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我想了解下,目前法律对事实收养关系有啥规定呢?比如这种关系受不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后续该怎么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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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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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指的是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但实际上存在收养行为并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这种收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在该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是予以承认的。具体来说,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例如,甲夫妇在1990年收养了一个孩子,周围邻居都能证明他们一直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 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意味着从此时开始,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收养不再被认定为合法的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乙夫妇在2000年收养孩子,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那么他们之间就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如果是在《收养法》修正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经过公证后,收养关系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保护。而在《收养法》修正后,想要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只有完成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是确保收养行为能够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存在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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