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填平原则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里遭受了损失,听说有个损失填平原则,能让我得到合理赔偿。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原则在法律里是咋规定的,想知道依据哪些法律条文,我可以让自己的损失得到相应弥补,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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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填平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因为他人的行为遭受了损失,那么责任人需要赔偿的金额要刚好能够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既不能让受害人因受损而额外获利,也不能让其损失得不到完全补偿。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诸多体现损失填平原则的规定。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他人的行为导致我们的财产受到损害时,赔偿金额要按照财产在损失发生那一刻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以此让我们的财产恢复到受损之前的状态。 再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合同违约的情况,违约方要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对方直接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这样也是为了实现损失填平。 还有在侵权责任编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也遵循损失填平原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赔偿项目和标准都是为了填补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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